《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对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作出了新的规定,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的相关规定作废。下表总结了新政和老政的区别,供大家参考~

温馨提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税务部门不断提升“信息管税”能力和水平,已经实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信息的共享共用。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已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