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为8%-20%,实务中大多数省份按照最低限8%进行核定,少部分省份按照10%进行核定,极个别省份按照12%进行核定,不考虑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实际税负率分别为2%、2.5%和3%。
今天在税务114网站(http://www.shuiwu114.com/,大同税务局赵林老师公益网站,推荐关注)看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布了最新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文件,自2022年1月1日起,该区内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建筑企业的应税所得率调高至15%或者20%,换算成实际税负为3.75%和5%,有可能比查账征收的税负还要高,这可能体现了一种将核定征收作为惩罚性措施的政策导向,值得引起核定征收的建筑企业注意。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税务机关按照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应税所得率。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5 |
制造业 | 8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8 |
交通运输业 | 10 |
建筑业 | 15 |
饮食业 | 12 |
娱乐业 | 20 |
其他行业 | 20 |
(何博士注: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对纳税人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按照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应税所得率。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10 |
制造业 | 15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15 |
交通运输业 | 15 |
建筑业 | 20 |
饮食业 | 25 |
娱乐业 | 30 |
其他行业 | 30 |
(何博士注: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6号,公告2018年第6号修改)第十二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12月1日